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专委会(工委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

管理办法

(2019年5月20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调动专业委员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任务、规范组织工作行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科协学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英文:Heilong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HPAAI,以下简称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是本会根据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由本会设立的二级专业(工作)分支机构,是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要载体。专委会(工委会)接受本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条   本会各专委会(工委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委会(工委会)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分支机构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条   各专委会(工委会)的名称前均应冠以“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专委会(工委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本会所属各专委会(工委会)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章   专委会(工委会)的成立与申报

第六条
成立新专委会(工委会),应由挂靠单位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工委)提出筹备建设申请(参见附件1.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创建专业委员会筹备建设申请表),经形式初审合格后,由组织工委组织专家组论证并提出是否同意筹备建设的意见。对同意筹备建设的新专委会(工委会),可以新专委会(工委会)(筹)的名义按审核通过的筹备建设申请表中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专委会(工委会)筹备建设工作,组织工委安排专人进行联系,原则上筹备建设期为一年。筹备建设工作完成后,新专委会(工委会)筹备组向组织工委提交成立申请(参见附件2.中国人智能学会创建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表),由组织工委组织专家组论证其是否达到正式设立专委会(工委会)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由组织工委派人主持该建议设立的专委会(工委会)领导班子的选举工作。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黑龙江省科协报备后,新专委会(工委会)正式成立并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条
申请筹备建设专委会(工委会)的条件和要求:

1. 承认《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2. 具有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20名及以上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名提出成立专委会(工委会)的申请;

3. 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未与本会已有专委会(工委会)业务范围冲突;

4. 有规范的名称;

5.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6.须提交的材料:

1) 新专委会(工委会)的筹备建设申请书;

2)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 活动经费来源证明;

4) 筹备工作计划;

5) 拟任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委会(工委会)的条件和要求:

1. 承认《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2. 具有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20名及以上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名提出成立专委会(工委会)的申请,筹备期已发展有效注册缴费会员人数至少达到80人以上(其中,学生会员不超过20%);

3. 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 有规范的名称;

5.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6.须提交的材料:

1) 新专委会(工委会)成立申请书;

2)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 活动经费来源证明;

4) 新专委会(工委会)选举结果;

5)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专委会(工委会)的组成、换届、挂靠单位

第九条   专委会(工委会)应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20名以上。主任和副主任不能来自于同一个法人单位。主任和副主任要有明确分工,分别负责专委会(工委会)学术交流、会员发展、科普、青年教育、成果转化、女科技工作者活动等各项工作。秘书长主持专委会(工委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专委会(工委会)可内设办公室支撑日常工作。

1. 专委会(工委会)主任应是该专委会(工委会)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专委会(工委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2. 专委会(工委会)的主任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专委会(工委会)的主任。

3.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中青年专家的比例(45岁及其以下的青年专家不低于50%),同时兼顾地区、单位之间的比例(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专委会(工委会)有效注册缴费会员人数至少达到130人以上(其中,学生会员不超过20%)。

4. 专委会(工委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专委会(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但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专委会(工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常务委员。

5.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数不超过有效注册缴费会员人数的10%。专委会(工委会)副主任可设置3-8名,具体名额由组织工委根据专委会(工委会)的建设发展情况审批。

6. 专委会(工委会)可设名誉主任(原则上最多1名)、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专委会(工委会)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专委会(工委会)应当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原则上正、副主任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党政机关副处级(实职)以上干部兼任本会专委会(工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专委会(工委会)的新成立和换届选举

1.新成立专委会(工委会)的第一届专委会(工委会)委员由专委会(工委会)发起人和组织工委推荐产生;专委会(工委会)换届的新一届专委会(工委会)委员由上一届专委会(工委会)委员推荐产生。新一届委员人数由专委会(工委会)主任会议提议,专委会(工委会)委员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确认,报组织工委审核批准。专委会(工委会)新委员填写《中国人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由专委会(工委会)报本会秘书处,由本会秘书处制发委员(含常务委员)证书。

2. 秘书处安排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与专委会(工委会)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或拟新成立专委会(工委会)筹备组成员)共同组成专委会(工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领导小组),由现任专委会(工委会)主任(或拟新成立专委会(工委会)负责人)担任组长。

3.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专委会(工委会)秘书长由专委会(工委会)主任提名后选举产生)。设有常务委员会的专委会(工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可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由选举领导小组根据专委会(工委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4. 选举领导小组提名下一届专委会(工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候选人人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当有5名委员推荐同一人,且得到该被推荐人同意时,被推荐人可成为正式候选人。于换届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组织工委报送专委会(工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

1)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2)《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拟任负责人登记表》

3)《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拟任负责人推荐表》(拟任人选每人填写1份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4)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及修订说明

5)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6)会议主要议程

7)挂靠单位的意见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 组织工委负责审核参会人和候选人资格。

6. 选举工作方案经组织工委审查同意后,专委会(工委会)于选举会议前1个月,通知组织工委委派选举会议的主持人和监票人。

7. 选举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换届大会会议纪要、新闻宣传稿、选票原件等有关备案材料。选举结果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后正式生效,由本会秘书处发布并制作聘书。

第十二条   届内对负责人人选提出变更的,须报组织工委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专委会(工委会)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所挂靠的专委会(工委会)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专委会(工委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专委会(工委会)的职能与任务

第十五条   本会专委会(工委会)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坚持“三个服务一个加强”的工作定位,不断提高服务创新能力、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能力、加强自我发展能力,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专委会(工委会)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中心工作。按要求参与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会员日”活动、广泛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科普等活动。组织活动时,本会作为活动的主办单位,专委会(工委会)作为活动的承办单位。

(三) 围绕智能学科积极推动全省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四) 联系本专业领域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五) 推荐优秀科技成果、优博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编写本专业领域学科发展报告、白皮书等。

(六) 根据本会章程或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督促会员缴费。

(七) 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第五章   专委会(工委会)管理

第十七条   在本会领导下,专委会(工委会)享有在《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委会(工委会)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举办计划外的活动,须提前二个月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未及时报送,将影响对专委会(工委会)的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专委会(工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及论文集(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照片)等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专委会(工委会)工作经费自行解决。专委会(工委会)工作经费来源包括:挂靠单位的支持,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等。本会将专委会(工委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一定比例返还专委会(工委会)作为工作经费。专委会(工委会)财务账目纳入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执行《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第六章   专委会(工委会)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本专委会(工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动议,提交专委会(工委会)更名申请书,由组织工委审查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协备案。更名后的专委会(工委会)按原专委会(工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专委会(工委会),按照新成立专委会(工委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相关专委会(工委会)照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撤销或重组本专委会(工委会)的动议,报组织工委审查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专委会(工委会)进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专委会(工委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重组、撤销等措施进行处理。专委会(工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组织工委可提出撤销或重组的动议,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一) 专委会(工委会)连续2次未通过本会的年度考核评估;

(二) 专委会(工委会)的会员数不足本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

(三) 专委会(工委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 专委会(工委会)所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偏离智能学科,或已没有足够的发展需求,或已被别的专委会(工委会)专业领域所涵盖。

组织工委提出撤销或重组动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到该专委会(工委会)。该专委会(工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对撤销或重组专委会(工委会)的动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要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工委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报黑龙江省科协备案。一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做出撤销专委会(工委会)的决议,该专委会(工委会)须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重组专委会(工委会)后,由秘书处牵头开展重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创建专业委员会筹备建设申请表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创建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表

中国人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拟任负责人登记表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拟任负责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