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2019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HLJAAI)
第二条 本会性质:黑龙江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由黑龙江省高校、研究所、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工作者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各项政策指导下,面向经济建设,联合区内外人工智能工作者,通过开展教育、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普及等各种学术活动,提高我区人工智能研究和开发应用水平,推动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事业的发展,为科教龙江做贡献。
第四条 上级主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1号哈尔滨工程大学61号楼50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人工智能学术研究,组织区内外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科技展览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普及教育。推广先进技术,促进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四)参与政府部门有关人工智能领域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建议;
(五)研究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战略及对策分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六)发现、推荐、奖励和扶持优秀人工智能技术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组织青少年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
(七)接受委托承担人工智能技术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
(八)接受委托对人工智能领域企事业单位从事的技术项目进行资格认证;
(九)接受委托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人工智能技术文献和技术标准;
(十)编辑出版我区人工智能技术资料、书刊或论文集。
(十一)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十二)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人工智能继续教育,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两种类别。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通过本会加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自然成为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个人会员应是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技术与应用的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技人员;或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和管理的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应是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管理的企业、研究所、大专院校(系)、应用部门等单位。团体会员应是合法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确认通过并确认其会籍;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六)对团体会员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七)对团体会员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会章;
(五)积极撰写科学论文,从事科普活动;
(六)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团体会员参加团体会员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团体会员协助开展有关科普活动,推荐优秀人才、优秀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本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应达到1/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换届后,应在15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按照黑龙江省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八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本会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获得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及领导干部为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挂靠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其办事机构还必须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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